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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周*甲周*乙周*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周**、周*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5日受理后,被告周**、周**、周*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代理人雷**、被告周**、周**及代理人李*参加诉讼。被告周*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诉称,2013年2月15日(正月初六),何某某与周*甲经媒人周三女介绍相识,何某某及家人给周*甲990元红包见面礼。2013年2月21日(正月十二),何某某家人经媒人手交给被告29990元作为订婚彩礼,并在当日给付周*甲方亲友共计1200元的红包。由于双方相识时间太短,在相识后的日子里接触又不多,加上何某某家是外来的移民户,家庭条件不好,周*甲及其父母更是多次找借口指责原告的不是,故意想要解除与何某某的婚约。在媒人及亲朋的多次的劝说下,周*甲和何某某勉强生活了一段时间,在2014年9月时,周*甲又找到何某某的不是为借口后,周*甲终于解除了与何某某的婚约。由于何某某家庭比较困难,多次找周*甲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均遭拒绝。综上为维护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周*甲、周*乙、周*丙立即返还原告何某某彩礼人民币29900元;二、判令被告周*甲、周*乙、周*丙返还现金人民币6990元;三、判令被告周*甲、周*乙、周*丙赔偿损失23600元,四、由被告周*甲、周*乙、周*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申请证人周三女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周三女陈述,2013年正月初六经周三女做媒,男方给付周*甲见面礼红包990元;2013年正月十二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男方给付女方彩礼29990元,及大小红包1200元。结婚当天女方家请客有5桌,女方给周三女红包800元,女方置办了床铺被盖、密码箱,给新郎及其父母弟弟买了新衣服;男方办酒席10桌。

(2)申请证人何**的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何**陈述何某某与周*甲闹矛盾后,受何某某父母的委托去做了女方的工作。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周**、周**、周*丙辩称,2013年2月15日周**与何某某经媒人周三女介绍相识,于第六天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礼当天,男方来了彩礼29900元。当时在女方家操办喜宴10桌,花费14000元,另置办床上用品花费5400元,密码箱一个150元,新郎装1000元,谢媒人红包800元,给男方父母、弟弟红包各200元。举办婚礼后,周**便到了男方家与何某某同居生活。周**当时是诚心诚意想与何某某过日子。但过了没几天,何某某突然不理睬周**了,不再像以前那么热情了。之后两个人一起到了广东打工,期间何某某到周**处拿了2000元去花。不久何某某跟一个网名叫“一片红叶”的女网友打得火热,成天通过手机亲热的聊天,全然不顾周**的感受。双方为此产生意见,到这时何某某暴露了他极其阴暗的心理,他说周**第一次跟他同房时没有见红,周**不是处女,所以想试着跟别人谈谈恋爱,让周**先离开他一段时间,如果他跟别人恋爱不成功,再让周**回来。周**一气之下到了另外一个地方打工。后周**的家人与男方的五叔及媒人去找何某某评理,并且做和好工作,为此花费的钱不讲,周**父母还给了其五叔和媒人各200元红包。为了唤回何某某的心,周**还花了300元买新衣服为何某某过生日,但何某某心已变质,不愿让周**进家门。同居期间由于何某某不检点,不注意卫生,致使周**落下许多妇科病,皮肤也经常感染,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综上,本案的过错在于男方,为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事项:一、依法驳回本诉原告何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何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周**、周**、周*丙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250元;三、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何某某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反诉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四、反诉诉讼费用概由反诉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周**、周**、周**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3)嘉禾县中医院门诊病历和彩超报告单,拟证明周*甲与何某某同居后,患上了妇科疾病。

(4)何某某与周**的通话短信,拟证明双方闹矛盾后,何某某要求退彩礼至少退一半。

(5)QQ聊天记录,拟证明何某某网名“戒不掉的温柔”与网名“一片红叶”的网友进行了网恋,感情出轧,对周**的爱情不忠。

(6)申请证人周**(系周**的舅舅)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周**陈述,婚礼当天女方家请酒席办了10桌,花费14000余元,置办嫁妆花费5400元,给媒人发红包800元。男方家请客办了4桌。

(7)申请证人周**(系周**的舅舅)出庭作证的证言,证言同上。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反诉原告)方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男方给付女方见面礼红包990元和彩礼29990元没有异议,但结婚当天的小红包不予认可;对证据(2)没有异议。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方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3)双方2013年9月已分手,周**是在2014年3月28日进行彩超检查,相距时间很长,不能证明与何某某有关;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恰好证明周**在男方家不做事,男方家对周**很好;对于证据(5)是在双方相识之前,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7)两个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不真实。

本院经综合认证,对证据(1)周三女作为媒人,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都经了媒人之手,因此本院认为周三女的证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对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5)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7)因两个证人对于女方家办酒桌数情况与证人周三女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认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2月15日(正月初六),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周*甲经媒人周三女介绍相识,双方均为中意,何某某家人给付周*甲见面礼红包990元。2013年2月21日(正月十二),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当日早上男方去女方家接亲,男方经媒人手交给女方订婚彩礼29990元,并给付女方家亲友共计1200元的红包。女方家当时置办酒席5桌及床上用品、密码箱,为新郎购买了新服装,给媒人周三女发红包800元。在女方家用过早餐,双方亲友乘坐迎亲车辆到了男方家,男方办酒席10桌。举行婚礼后,何某某与周*甲即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两人在广东打工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媒人和双方亲人进行了劝合,但何某某与周*甲仍于2013年9月分手。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向被告(反诉原告)周*甲、周*乙、周*丙要求返还彩礼未果后,遂起诉至本院。本案经调解未果。另在诉讼过程中,经本诉原告何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本诉被告周*丙银行存款311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作为赠与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自应返还相应财物。本案双方按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自愿。因之后双方产生矛盾,结婚目的未达成,女方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但鉴于何某某与周*甲有较长的同居事实,对周*甲的身心健康和名誉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对本诉原告要求本诉被告方返还彩礼29990元的诉讼请求以返还60%为宜。至于双方因订婚互赠的红包及请客等开支,属于自愿赠与和自愿花费,双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对本诉原告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本诉被告周**、周**、周**返还本诉原告何某某彩礼人民币179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本诉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周**、周**、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6元,财产保全费319元,合计975元,由本诉被告周**、周**、周**负担288元,由本诉原告何某某负担6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反诉原告周**、周**、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民一初字第91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

  • 委托代理人雷险峰,湖南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反诉原告)周**。

  • 被告(反诉原告)周*乙,系周*甲之父。

  •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丙,系周某甲之母。

  •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南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欧华

  • 书记员章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