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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诉唐*甲、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任*诉唐*甲、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射洪民初字第935号
  •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男,生于1992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 委托代理人宋开友,系遂宁市射洪县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唐*甲,女,生于1995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 被告唐*乙,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高举

  • 书记员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