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任*诉唐*甲、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男,生于1992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宋开友,系遂宁市射洪县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甲,女,生于1995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唐*乙,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高举
书记员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