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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李**之委托代理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订立婚约时合计向她家支付礼金16400元,恋爱过程中又向陈*之父陈*某支付生日贺礼800元,现因陈*悔婚,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礼金。

被告辩称

被告陈*、李*某辩称:我方收受礼金16400元是实,但该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对支付陈*某生日礼金800元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于2014年1月订立婚约,胡某某向陈*及其家人支付礼金16400元。后双方婚事未成,胡某某即于2015年4月起诉来院,要求陈*及被告李某某退还礼金。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审理中,胡某某放弃对支付陈*之父生日礼金800元的返还主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询问记录等证据经庭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基于与被告陈*成婚的预期而向陈*及家人支付礼金,后双方未实现结婚目的,陈*及其家人理应返还该笔礼金。陈*、被告李某某辩称该礼金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同意返还,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陈*、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胡某某支付的礼金16400元。

本案受理费115元,由胡某某承担55元,由陈*、李**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民初字第1629号
  •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射洪县凤来镇村民。

  • 委托代理人:刘绍民,射洪县凤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陈*,女,汉族,三台县乐加乡村民。

  •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三台县乐加乡村民,系陈*之母。

  •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兴,男,三台县乐加乡村民,系陈蓉之父,李银贞之夫。

  • 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发明,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小彦

  • 书记员赵乾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