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周*申请执行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0元。
经查,被执行人杨*现已外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杨*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周*,男,生于1981年11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女,生于1988年1月8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开亮
代理审判员王尚钦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