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杨**、杨*申请执行熊**、罗某某、熊*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杨*彩礼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杨*亦无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杨*亦无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杨**、杨*发现被执行人熊**、罗某某、熊*乙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63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92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熊**,男,生于1964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熊*乙,女,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鹏
审判员王开亮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