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8日。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1日,系原告长兄,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8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9日,系被告妻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杜惠琴
书记员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