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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农历3月,陈*之子陈*甲与陈*之女杨*甲经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5月29日,双方子女订婚时,陈*给付陈*彩礼50060元、金首饰6件(金镯子1个、金戒指1枚、金项链2条、金手链1条、金**1个),衣服款10000元直接交付杨*甲本人。双方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一方未如约娶亲,由此给陈*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陈*已退还陈*彩礼30000元,金首饰中除金戒指1枚外均已退还。衣服款10000元已由杨*甲本人购买衣服消费,且陈*一方已从陈*家中带走了部分衣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陈*实际收取陈*彩礼款50060元。但由于陈*一方悔婚,导致后续的婚礼仪程未能如期实现,给陈*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陈*方具有一定的过错。鉴于陈*已主动退还30000元彩礼款,下剩20060元应视对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返还。陈*诉请的衣服款10000元已消费,且陈*方已带走部分衣物;金戒指1枚属于赠与物品;照相费、家人见面礼无法律依据,均不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返还陈*彩礼款5000元。二、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元,由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方悔婚的原因,上诉人为了被上诉人之女的名誉,一审只字未提悔婚原因,事实是被上诉人之女订婚后仍与其前男友来往频繁,常常无缘无故失去联系导致婚约失效。上诉人家在农村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为支付彩礼债台高筑。2、一审判决结果与适用法律严重不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上诉人之子与被上诉人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一审判决按照上诉方的所谓过错酌情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陈*辩称:答辩人为女儿的婚事前期准备花费数万元,但被答辩人却突然提出解除婚约,致使答辩人不但损失了财产,而且无法向亲朋好友交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对退还彩礼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答辩人认为,引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因应予以考虑,在彩礼返还时适用过错责任及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双方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经举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因其子与被上诉人陈*之女缔结婚约,给付陈*彩礼50060元。双方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举行结婚仪式,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子女婚约,婚约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陈*要求陈*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在彩礼返还时对各自花费,应当酌情考虑。一审中证人证实陈*已事先通过他人向陈*电话告知解除婚约一事,双方对此证言均无异议,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由陈*返还陈*下剩彩礼20060元中的10000元较为适当。陈*其余诉请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由陈*返还陈*彩礼款5000元)为:由被上诉人陈*返还上诉人陈*彩礼人民币1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上诉人陈*、被上诉人陈*各负担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中民终字第461号
  •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环县人,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环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责逆

  • 审判员樊欣

  • 代理审判员卢小栋

  •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