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退还原告彩礼,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男,东乡族,现年24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马*甲,女,回族,现年18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马*乙,男,回族,现年26岁,小学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正国
代理审判员张正伟
人民陪审员司庆军
书记员常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