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生于1988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女,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文涓,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丽琴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