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雒*有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雒*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雒*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
被告雒*有。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立明
书记员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