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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宁*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与被告宁*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9月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宁*辩称:本人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已于黄*结婚,领有《结婚证》,并育有一男孩,不存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与曲*结婚的事实。本人于2013年3月10日丢失身份证,已在公**出所上报。2013年3月27日重新领取新身份证。期间本人没有离开过广西,更没有去过河北省定州市。因此,本人认为有人冒用本人的身份证与原告登记结婚,请求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曲*与被告宁某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定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手续,有结婚证字号J130682-2014-006537《结婚证》附卷予以证实。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被告宁*主张有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与原告曲*登记结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加盖上思县公安局公正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一份;2.宁*与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登记日期: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结婚证字号J451422-2012-003287。庭审中,原告曲*对两份《结婚证》中的照片进行了比对,称不是同一人,对被告宁*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u0026times;u0026times;,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u0026rdquo;。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宁*用其身份信息与原告曲*及黄*分别进行结婚登记,构成重婚。原告曲*与被告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后,故婚姻无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曲*与被告宁*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民初字第795号
  •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曲*。

  • 被告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光亚

  • 代理审判员蒋少杰

  • 人民陪审员王红

  •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