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被告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自2013年4月30日起和其子郑*一直居住于天津市南开区,至今已超过两年,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此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南开区。原告于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仅为其在2013年4月前居住的地址。故被告要求本案应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开区,故本案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
法定代理人郑二。
被告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许晓宁
书记员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