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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梁*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石家**民政局登记结婚;

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无性能力应属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提供其与被申请人录音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不认可,称被申请人婚前身体,申请人在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已认可;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无性能力,而是申请人身体不,提交了结婚登记声明书、诊断证明和申请人中药处方笺;

申请人称婚后未因被申请人无性能力而和被申请人到医院诊治,也未提供被申请人无性能力的医院诊断证明。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有该情形的婚姻关系无效。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无性能力,但其提供的录音不能证实其主张,也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予以证明,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所患,现申请人主张双方婚姻无效之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高*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梁*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01018号
  •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高*,天宇**公司文员。

  • 委托代理人高建中,农民。

  • 被申请人梁*,石家**务公司桥西分公司保安。

  • 委托代理人宁书霞,农民。

  • 委托代理人谢振永,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娜

  • 代书记员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