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久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一诉称,原、被告系姨兄妹,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男孩侯*,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系近亲结婚,故起诉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天津**政局出具的双方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姻登记情况。
2.蓟县渔**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双方属于近亲结婚。
3.原告母亲柴、原告及原告之子侯*户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告家庭人口各自情况及彼此关系。
4.证人柴证言,证实证人是原告母亲,是被告的亲姨,证人与被告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是姨兄妹关系属实,同意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但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造成的。
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婚姻登记情况。
2.原、被告双方之间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5月2日短信交流记录一册,证明原告有外遇情况。
3.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了公安蓟**派出所对被告及案外人陈**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因原告有外遇,今年4月5日,陈**因此曾经到原告家砸门的情况
本院依职权向被告母亲柴**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原告母亲柴与自己系亲姐妹关系,以及原告有外遇是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不认可,认为村委会无权利证明双方母亲之间的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短信记录不全面;同时认为自己不知道被告及陈**当时在公安机关讲过什么。原、被告对本院所做的被告母亲柴**询问笔录内容均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提出异议,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姨兄妹关系。原、被告2011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份双方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侯*,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1月,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成讼。
上述事实均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侯一与被告张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侯*,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宁久旺
书记员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