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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707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

  •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

  • 法定代理人韩(母子关系),天津市电冰箱厂退休工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巧云

  • 书记员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