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法定代理人韩(母子关系),天津市电冰箱厂退休工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巧云
书记员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