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甲与被告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甲诉称:我与被告是亲姨弟姨姐关系,于年月日在迁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一女侯*乙,现已婚。由于双方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故我诉请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但是,我同意离婚并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原告与被告系亲姨弟姨姐关系,即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于年月日在迁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一女侯某乙,现已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姨弟姨姐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侯*甲与被告张*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侯**。
委托代理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秀花,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志平
审判员张晓华
代理审判员张合锁
书记员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