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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张*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甲与被告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甲诉称:我与被告是亲姨弟姨姐关系,于年月日在迁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一女侯*乙,现已婚。由于双方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故我诉请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但是,我同意离婚并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原告与被告系亲姨弟姨姐关系,即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于年月日在迁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一女侯某乙,现已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姨弟姨姐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侯*甲与被告张*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3426-1号
  •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侯**。

  • 委托代理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刘桂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张秀花,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志平

  • 审判员张晓华

  • 代理审判员张合锁

  • 书记员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