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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1943号
  •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刚

  • 人民陪审员温大学

  • 人民陪审员姚金元

  • 书记员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