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
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刚
人民陪审员温大学
人民陪审员姚金元
书记员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