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吕某某与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姑表关系,于2004年11月19日在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25日生女孩罗小儿(化名)。从2009年开始,被告不务正业并染上吸毒恶习。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的女孩罗小儿(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吕某某陈述,原被告所生女孩罗小儿(化名)因病于2015年4月5日死亡,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吕某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被告登记结婚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2、(2015)黔盘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罗某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结婚证是民政本门发放的,如果婚姻无效就不该发放结婚证给原被告。被告不同意确认婚姻无效。

被告罗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盘县红果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原被告的血亲关系及子女生育情况,盘县红果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二份。原被告对该二份证明无异议。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的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2015)黔盘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盘县红果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二份证明,符合证据“三性”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9日在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25日生育女孩罗小儿(化名)。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是亲姐妹,原被告系亲姑表关系。原被告所生女孩罗小儿(化名)于2015年4月5日因病死亡。被告现在盘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本案中,原被告系亲姑表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盘民初字第1314号
  •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2月12日生。

  • 被告罗某某,男,1982年4月13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文科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