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胡*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姐弟关系,于198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9月9日生育一女胡玥,1990年9月6日生育一子胡*。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无效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要求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袁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非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类婚姻一方起诉,将会判无效,对此无可奈何。但要求共同财产一并处理。
申请人胡某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某某的诉讼主体适格;
经质证,袁某某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第二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赤水市官渡镇原石堡乡登记结婚;
经质证,袁某某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第三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育的二个子女已独立生活;
经质证,袁某某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第四组、《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母亲系同胞姐妹。
经质证,袁某某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袁某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原件,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赤水市官渡镇原石堡乡办理了结婚登记。
经质证,胡某某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的母亲杨**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的母亲杨远超系同胞姐妹。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系姨表姐弟关系,双方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赤水市官渡镇原石堡乡办理了结婚登记,于1988年9月9日生育长女胡*,1990年9月6日生育次子胡*,二个子女已独立生活。近三年来,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的母亲系亲姊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姨表姐弟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虽然胡某某与袁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判决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的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申请人袁某某要求对其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因袁某某在庭中未提供胡某某认可的财产证据,袁某某对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另行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袁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光杰
书记员何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