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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琴诉与汪**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原、被告系亲姨表关系,于2002年2月一同到海南省打工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3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汪**,2005年7月10日生育次女汪某静,2007年5月29日生育三子汪某江。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经六枝特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后因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失去联系,于2012年4月分居至今,特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村委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及原告作女扎节育手续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拟证明孩子汪某洋、汪**、汪**的身份信息。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系亲姨表关系,但在农村近亲结婚的很多,希望能够维持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共同抚养好孩子,建设好家庭。

被告汪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2002年2月原、被告一同到海南省打工同居生活。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经六枝特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于2012年4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范畴,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安*与被告汪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546号
  •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女。

  •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华祥,系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1036。

  • 被告汪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斗贤

  • 书记员尚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