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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12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6年12月6日在沿河县某某镇民政办依法登记结婚,且原被告属于近亲结婚的。1998年5月15日共同生育女儿黄*甲,2002年6月13日生育儿子黄*乙,2003年10月19日生育女儿黄*丙,原、被告之间总是争吵,被告常年以赌博为生,只要原告不给被告的赌博钱,被告就对原告施加暴力或逼原告自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修建的一栋房屋(砖混结构两层270平方米),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属近亲婚姻,在生活期间经常发生吵闹,被告经常对原告施加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施加暴力,而是原告拿刀当砍被告,原告是过错方,其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生育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的母亲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母亲杨某某系同胞姐妹,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于1996年12月6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育五个子女。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以及原、被告共同生育五个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结婚登记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之母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母杨某某系同胞姐妹,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沿民初字第384号
  •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女。

  • 被告:黄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森

  • 代书记员侯春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