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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吴*诬告陷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毕*诉被告人吴**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自诉人毕*控诉被告人吴*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调查时,捏造自诉人收受其贿赂的事实。经查,自诉人毕*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吴*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毕*对被告人吴*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自诉人毕*上诉称:一审剥夺其诉权且未开庭审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控诉原审被告人吴**诬告陷害罪缺少罪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有诬告陷害犯罪事实,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对吴*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理由充分,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0刑终14号
  • 法院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诬告陷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毕*,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

  • 原审被告人吴*,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秀萍

  • 代理审判员祝清运

  • 代理审判员吴天石

  • 书记员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