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四社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四社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将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余1184元退还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五社。
委托代理人李彩颖、廖君,青海李彩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文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菊元,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刚
审判员王有林
审判员陈志秀
书记员李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