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胡岗。
被告**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
委托代理人张钟武。
委托代理人蒋晓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凯
代理审判员陈卓
代理审判员陈燮峰
书记员倪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