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文峰**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通中商初字第0057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胡岗。

  • 被告**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顾**。

  • 委托代理人张钟武。

  • 委托代理人蒋晓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凯

  • 代理审判员陈卓

  • 代理审判员陈燮峰

  • 书记员倪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