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翡**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卓**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主要营业地及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询,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案由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主要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以主要经营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主要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我院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卓**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76)
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81)
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77)
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80)
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82)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翡**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限公司,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首席执行官。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