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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80)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思民初字第17280号
  •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厦门**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9号603单元。

  • 法定代表人孔**,总裁。

  • 委托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GoDaddy.com,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亚利桑那州斯科茨代尔市北14455海登路226公寓(14455N.HaydenRd,Ste.226Scottsdale,AZ85260USA)。

  • 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Bluemont大道12061号(12061BluemontWay,Reston,VA)。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倪宗泽

  • 代理审判员李缘缘

  • 人民陪审员林翠荔

  • 书记员陈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