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厦门**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9号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oDaddy.com,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亚利桑那州斯科茨代尔市北14455海登路226公寓(14455N.HaydenRd,Ste.226Scottsdale,AZ85260USA)。
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Bluemont大道12061号(12061BluemontWay,Reston,VA)。
审判人员
审判长倪宗泽
代理审判员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林翠荔
书记员陈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