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隋啸剑,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男,汉族,住大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选平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