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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大海事初字第37号
  •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住庄河市。

  • 委托代理人:隋啸剑,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邢**,男,汉族,住大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选平

  •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