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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崔**、张*与刘**、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崔**、张*(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刘**、孙**(以下简称二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海事初字第7号
  •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 原告:崔**,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 原告:张*,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平,女,满族,住大连市。

  • 被告:刘**,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 被告:孙桂红,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选平

  •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