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崔**、张*(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刘**、孙**(以下简称二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崔**,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张*,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平,女,满族,住大连市。
被告:刘**,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孙桂红,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选平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