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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葛**、江苏**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公司)与葛**、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民法院受理后,原审被告葛**、德**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09)浙杭知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原审被告葛**、德**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根据久**司所提供的由葛**、德**司所发出的律师函,葛**、德**司指称久**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发明专利制造、销售强化木地板。久**司因葛**、德**司所指称的侵权行为提起相关联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适用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权。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久**司以葛**、德**司所确定的其侵权行为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葛**、德**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于2009年3月7日裁定:驳回葛**、德**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葛**、德**司共同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精神,本案中法院受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应以久**司的利益实际受损为前提。葛**、德**司发函给久**司主张该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但该函并未导致久**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久**司的利益并未受损,故该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久**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为确认之诉,本案即使确应予以受理,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由江苏省**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久**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原审原告久**司以葛**、德**司为原审被告向杭州**民法院起诉称:久**司为我国知名的大型地板制造企业,在产品技术上有大量投入,成功研发并申请了十多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长期依靠自有专利技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久盛品牌亦享有盛誉。葛**系03112761.4号“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现该专利由德**司实施使用。2008年5月,德**司派员到久**司交涉,并于同年10月15日与葛**共同委托浙**律师事务所叶**律师向久**司正式发出律师函,指责久**司侵犯了前述的发明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久**司予以解决。久**司认为并不存在侵权事实,故其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久**司不侵犯葛**、德**司03112761.4号“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判令葛**、德**司公开道歉,并在浙江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久**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久**司起诉时提供了该公司的专利证书、久盛品牌的相关证书、葛**、德**司发送的律师函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久盛公司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以确认该公司是否侵犯了葛**、德**司的专利权为目的的诉讼,仅在诉讼请求的外在表现形式上与相对应的侵权之诉不同,而在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上与相对应的侵权之诉并无差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久盛公司自然可以选择葛**、德**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可选择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至于本案是否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与管辖异议案件无涉,本院在此不作审理。葛**、德**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浙辖终字第110号
  •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跃进。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葛*。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平

  • 代理审判员陈宇

  • 代理审判员林孟

  •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