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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泰州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泰州医**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本案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该案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957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员会(三**中心)。

  • 法定代表人:江宗金,经理。

  • 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

  • 负责人:肖*,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荣

  • 书记员邱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