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泰州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泰州医**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本案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该案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苏**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员会(三**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宗金,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
负责人:肖*,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荣
书记员邱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