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与被告广**易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中国建设**宁园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刁**。
被告:广西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芳燕
书记员周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