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科**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有限公司、王**,第三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科**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西安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男,成年,汉族。
第三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张**,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水浪
书记员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