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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科**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有限公司、王**,第三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科**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户民初字第00869号
  •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西安科**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陕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公司经理。

  • 被告王**,男,成年,汉族。

  • 第三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院院长。

  • 第三人张**,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水浪

  • 书记员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