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诉被告李保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贵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保卫,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为
书记员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