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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诉被告李保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贵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户民初字第00855号
  •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李保卫,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为

  • 书记员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