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为与被告周**、罗**、王**、韩**、秦**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五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合伙股金170000元,承担该款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并向原告分配2009年度上半年柴油补贴款,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罗**、王**、韩**、秦**同意原告严**于2009年7月10日退伙,并向其支付145000元(包含已发放的柴油款及张**对合伙体所欠债务)。该款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还有2009年7月10日前补发的柴油补助款,原、被告有权按照股份比例领取;
三、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
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严**负担925元,五被告承担9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严定士,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枸杞乡庙干村。
委托代理人:王焦山,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舟山市嵊泗县枸杞乡胜利村里小门弄15号。
被告:秦**,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舟山市枸杞乡山海南巷40号。
被告:罗**,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舟山市枸杞乡胜利村罗家南弄27号。
被告:韩士兵,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舟山市枸杞乡龙泉村胜利巷122号。
被告:王**,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舟山市枸杞乡罗家北弄21号。
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杰、毛宝伦,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继林
代理审判员罗孝炳
代理审判员李贤达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