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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孟**、张**民间借贷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徐*香诉孟**、张**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原告徐*香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之夫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孟**之夫张**在张**的工程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齐法执保字第110号
  •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民间借贷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孟**,女,汉族,住齐河县

  • 被告:张**,男,汉族,住齐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泽龙

  • 书记员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