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徐*香诉孟**、张**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原告徐*香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之夫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孟**之夫张**在张**的工程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告:孟**,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男,汉族,住齐河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