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与被告周某某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
后,经审查,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属于洋山港区范围。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上**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郑乙。
被告:周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继林
代理审判员李贤达
代理审判员罗孝炳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