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诉被告郭定跃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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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丰田园22号楼403室。
委托代理人:陈真杰,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环城南路208号4幢604。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家强
代理审判员李贤达
代理审判员李晓枫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