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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与郭**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诉被告郭定跃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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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号
  •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合伙经营船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丰田园22号楼403室。

  • 委托代理人:陈真杰,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环城南路208号4幢604。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家强

  • 代理审判员李贤达

  • 代理审判员李晓枫

  •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