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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中国**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中国**出版社(以下简称水电出版社),第三人北京时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尚正**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李**,第三人时尚正**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我专业从事美术编辑工作,多次参加中国当代知名作家作品的封面设计、装帧设计,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史*比”系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以来,80%左右美术设计类工作由我完成。时尚正**司系《PEANUTS/SNOOPY花生/史*比漫画全集(25卷)》(以下简称《史》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著作权代理人,依法享有将该作品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进行出版发行的权利。2012年1月30日,时尚正**司与水**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出版合同》),约定由水**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史》书,时尚正**司负责该作品的封面、版式设计及翻译,并享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权益。《史》书封面设计实际由我完成。我也在给水**版社发的邮件中明确要求该社在版权页为我署名,但水**版社置之不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水**版社:1.停止销售《史》书;2.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连续十天刊登致歉声明,明确我为《史》书封面设计者,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史》书共25册4000元/册u003d1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万元,包含在经济损失中一并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水电出版社辩称:1.我社不是适格被告。我社与时尚正**司订立的《出版合同》中约定了时尚正**司负责《史》书封面设计等工作,我社因履行该合同而被追究责任,时尚正**司愿承担一切损失。封面设计的署名方式经时尚正**司确认。因此孔**应向时尚正**司主张权利。2.孔**作为时尚正**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知晓时尚正**司的行为。我社不同意孔**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时尚正**司认可孔**所诉事实理由,并称版权页是水**版社设计的,我公司不认可《史》书出版校样。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同意水**版社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出版合同》及《史》书

2012年1月30日,时**公司与水**版社就出版《史》书订立《出版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第三条时**公司权利义务约定:《史》书著作权人为查尔斯舒尔茨[美],时**公司保证其系中国大陆地区合法拥有《史》书著作权的独家代理人和使用人,依法享有将该作品许可水**版社发行的权利,对时**公司因履行本合同而被追索或被起诉,时**公司愿承担水**版社的一切损失。时**公司负责该作品的封面、版式设计及翻译,并享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权益。第四条水**版社权利义务约定:该社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史》书的使用权。水**版社承诺尊重著作权人和时**公司的署名权及相关权益,并在宣传内容中使用该作品时予以明确体现。水**版社在出版发行该作品时不得变更其名称或对其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进行修改须经时**公司同意,否则时**公司有权要求水**版社立即更正,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水**版社承担。同日,双方还就销售《史》书情况对《出版合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时**公司协助水**版社在京东商城销售《史》书。

2012年2月24日,时**公司出具书面授权,明确其授权水**版社出版《史》书使用以下名称:中文名称为《史*比漫画全集》、原作者中文译名为查尔斯舒尔茨,中文译者名为时尚正嘉。

以上《出版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文件中,时尚正**司盖章处还有王**签字。孔**确认王**为时尚正**司总经理,同时提出其从合同订立到履行过程始终参与其中,水电出版社对此完全了解。水电出版社则表示,其于2013年7、8月份与时尚正**司发生诉讼纠纷后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

2012年3月26日,水**版社与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印刷公司)就印制《史》书订立《图书印制委托合同》,其中约定2012年3月28日出版社装帧出版部将胶片、最终校样交承印单位,承印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将5000套图书送到出版社或入出版社库房。

后《史》书于2012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版权页注明书名为《史*比漫画全集》,作者为[美]查尔斯舒尔茨著,时尚正嘉译,出版发行为水电出版社,授权商为时尚正**司,印刷为新华印刷公司,定价27.2元。

二、《史》书封面设计及署名问题

《史》书封面上部为该书中英文书名、作者及译者名、中间为史*比漫画,右侧配以查尔斯舒尔茨的名言,右下角署名水**版社及网址,封底分为左右两部分,左侧为史*比漫画,右侧主要为该书书名及他人推荐语。《史》书每册封面、封底中的史*比漫画及查尔斯舒尔茨的名言均不同。孔**主张其为《史》书封面设计者,封面设计具体内容包括图书的封面和封底中的图文排列及颜色组合,其中使用的史*比漫画是其从二万多幅原作漫画中按照自己的设计思路精选出来的,运用艺术手法对色彩、字体、图案等进行符合书稿内容、气质和风格的设计,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该书应为其署名。为此,孔**提交了其与时尚正**司于2012年2月8日订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孔**从事《史》书的插图、图片画册的编辑工作,是《史》书的装帧设计者,拥有《史》书装帧设计的著作权。时尚正**司为《史》书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著作权的独家代理人,已许可水**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时尚正**司负责该书的封面、版页设计及翻译,并享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权益。《史》书的美术编辑、装帧设计由孔**独立创作完成,孔**同意将其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时尚正**司合法使用。孔**可以独立就水**版社出版的《史》书使用孔**创作的封面、版式设计等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水**版社认为《史》书封面是时尚正**司设计的,不认可孔**为设计者,虽然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其作为该协议第三方,无法知晓孔**与时尚正**司约定的内容。水**版社提交了《史》书封面设计电子版光盘,其中的封面设计文件创建时间显示为2012年4月2日,与孔**提交的《史》书封面一致。水**版社表示,该光盘系时尚正**司为履行《出版合同》而向其提供。时尚正**司确认其负责《史》书的员工王*或宫燕于2012年2月中旬向水**版社编辑提交光盘1张,但表示其中仅有孔**创作的《史》书内容及封面设计,不包括版权页;而且,结合《图书印制委托合同》,水**版社于2012年3月28日就已将印刷胶片、校样等交给了印刷单位,版权页为水**版社自行设计。孔**对该光盘的意见同时尚正**司的意见,并确认光盘中《史》书的封面是其设计的;其于2012年2月中旬创作完成封面设计稿后用U盘拷给了王*。

本案中,孔**为证明其创作了《史》书封面,还提交了署名美术编辑、装帧设计等为孔**的《史努比儿童百科全书》、《幸福是一只温暖的小狗》等史努比系列图书以及获奖奖状。

孔**主张,其对《史》书未为其署名提出质疑体现在下列邮件中:水**版社杨*于2012年3月12日向邮箱发邮件,主题为关于版权页,后邮箱回复“版权页不通过,有问题。”孔**解释,邮箱为其本人邮箱,该邮件中已提出版权页存在问题,问题就是没有添加孔**的封面设计署名。同时,孔**确认除了上述邮件外,其在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出版合同》订立及履行期间与水**版社联系关于封面设计署名事宜。水**版社强调,其当时仅认为该邮箱为时尚正**司的邮箱,不清楚是孔**的邮箱;且当时时尚正**司要求在版权页中增加书面授权中的三项内容外,仅需要增加授权商名称,后水**版社已按要求署名;直至孔**提起本案诉讼,该社才知道孔**为《史》书封面设计者。同时,水**版社还提出,时尚正**司收到《史》书样书等材料时并未对封面设计署名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署名宫*于2012年4月12日手写的“有关《史*比漫画全集》的文件全部交清”的交接条、王*于2012年6月4日签字确认的“《史*比漫画全集》样书壹拾玖套(19套),另加2012年4月23日1套,共计样书20套”的收条。孔**、时尚正**司不认可上述交接条、收条的真实性,理由为王*、宫*二人已离开时尚正**司,无法核实,但二者同时确认时尚正**司于2012年6月收到过《史》书样书。

三、其他

水**版社曾因《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于2013年向北京市朝**尚正**司,主张时尚正**司未按约定协助该社在京东商城销售《史》书等,时尚正**司反诉称水**版社违反约定将《史》书在京东商城之外的网站销售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判决支持了水**版社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时尚正**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孔**提交的史努比系列图书、获奖证书、《出版合同》、《史》书、邮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水**版社提交的《出版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交接条、收条、光盘、判决书,

时尚正**司提交的《出版合同》、《补充协议》、《图书印制委托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案中,孔**还提交了国务**究中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但未提供原件,水**版社对此不认可真实性。本院对该材料不作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史》书封面中包含史*比漫画原作、书名、名言、作者、译者、出版社等要素,将这些要素以一定颜色、字体方式进行编排、布局,反映出《史》书风格和特色,能体现出设计者的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中,孔**主张其创作了《史》书封面设计,理由包括孔**曾设计史*比图书系列封面及装帧,《出版合同》明确时尚正**司负责《史》书封面设计,而时尚正**司通过协议获得孔**创作的该书封面设计许可使用权以及时尚正**司确认《史》书封面设计与其交给水电出版社的电子版文件相同。时尚正**司赞同孔**的上述意见。水电出版社否认孔**为设计者,仅认可时尚正**司设计了《史》书封面。本院认为,综合以上情节并考虑孔**系时尚正**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孔**为《史》书封面设计者,有权对该书封面设计行使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

《史》书版权页中未为孔**署名,水电出版社是否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为本案争议焦点。作品署名权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权的权利。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署真名、假名、笔名,甚至不署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史》书版权页中对封面设计者不作署名能体现孔**与时尚正嘉公司的真实意思,理由如下:

1.孔**为时尚正**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而言,时尚正**司与水**版社从《出版合同》订立至履行过程的意思表示应与孔**一致。2.根据《出版合同》约定,时尚正**司负责《史》书封面、版式设计及翻译,并享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权益,水**版社承诺尊重著作权人和时尚正**司的署名权及相关权益,水**版社对其出版发行《史》书不得变更名称或修改内容,如需修改须经过时尚正**司的同意。上述约定内容表明,《出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需在版权页署名封面设计者,同时,时尚正**司负责《史》书封面设计,并有权决定署名方式。3.孔**作为时尚正**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时尚正**司享有上述权利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许可时尚正**司使用其创作的封面设计,意味着允许时尚正**司决定对其封面设计所采用的署名方式。4.孔**表示其于2012年2月中旬完成封面设计稿后交给时尚正**司,时尚正**司承认其随后即以光盘形式向水**版社提交《史》书内容、封面设计等。后时尚正**司于2012年2月24日就如何署名以书面形式告知水**版社,其中仅对三项署名内容作出了明确。5.2012年3月12日的邮箱回复水**版社人员“版权页不通过,有问题”。孔**表示其为上述邮件发件人,水**版社提出其当时认为该邮箱为时尚正**司的邮箱,不清楚为孔**所发。不论该邮件发件人是孔**抑或时尚正**司,不妨碍其反映时尚正**司与水**版社在履行《出版合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针对该邮件,按正常逻辑可推断出水**版社曾将版权页内容发给时尚正**司,双方对版权页内容进行过沟通,时尚正**司回复“不通过”的意见体现出其对版权页内容有决定权。至于“不通过”的原因,时尚正**司应予以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该邮件中提出的“不通过”系未为封面设计者署名,且无证据显示时尚正**司与水**版社此后还就封面设计署名问题发生分歧,而水**版社则解释时尚正**司当时要求其在版权页中增加授权商名称,其已按要求署名。6.《史》书于2012年4月出版,时尚正**司承认于2012年6月收到样书,后该书通过京东商城等渠道进行销售。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证据显示时尚正**司或孔**对《史》书版权页中未署名封面设计者而向水**版社提出异议。甚至,时尚正**司还对其在本案中认为的存在侵权内容的《史》书积极协助水**版社进行销售。

综合以上情节,本院认为,《史》书从内容、封面设计、版式设计、翻译以及所用署名的决定权均在时尚正**司,孔**为时尚正**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便捷途径、充分机会通过时尚正**司的行为体现自己的意志,按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方式对封面设计进行署名。本案证据显示出,从出版《史》书到对外发行的过程中,《史》书版权页中不作封面设计署名,正是孔**通过时尚正**司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孔**行使其署名权的体现。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水**版社在此过程中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孔**在本案中主张水**版社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孔**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海民初字第12566号
  •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孔**。

  •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 法定代表人汤**,社长。

  •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正斌,男,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处长。

  • 第三人北京时尚**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2502室。

  • 法定代表人孔**,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丽萍

  • 人民陪审员宗亚荣

  • 人民陪审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