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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诉上**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知)初字第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协议系格式条款且被上诉人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同时本案系被上诉人第二次起诉加重其负担,故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作者作品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励朝阳

  • 审判员俞敏

  • 代理审判员刘泉

  •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