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魏*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白某。
被告魏*,个体工商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沙东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