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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魏**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魏*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榆民初字第06475号
  •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件脱落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无固定职业。

  • 委托代理人白某。

  • 被告魏*,个体工商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沙东

  •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