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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兴**限公司、昌邑市**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兴**限公司、昌邑市**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浩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昌民初字第1239号
  •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件脱落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张新爱。

  • 被告山东兴**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昌**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 委托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永波

  • 人民陪审员寇宏图

  • 人民陪审员韩金堂

  •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