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兴**限公司、昌邑市**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浩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张新爱。
被告山东兴**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波
人民陪审员寇宏图
人民陪审员韩金堂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