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洋浦国**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海**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香**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洋**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查无法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洋浦国**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新浦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限公司(英文名:HKGUANYASHIOOINGLIMITID),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16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明
代理审判员王海皎
代理审判员胡勇
书记员马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