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尚巧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平民终三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尚巧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民法院2009年5月2日作出(2008)豫法立*字第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三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5年8月23日生。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女,1954年9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大丰,男,1940年10月27日生。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49号院。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凯,男,1975年8月6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寇秀琴
审判员尹晓雯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