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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4)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5日提讯了罪犯王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影响再犯罪的因素等情况,罪犯王某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菏刑执字第1793号
  • 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某某。现在山**泽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圣春

  • 人民陪审员刘毅

  • 人民陪审员潘长伟

  • 书记员陈俊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