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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孙*驾驶皖DY88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淮南**淮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南印象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观察疏忽碰撞到由东向西推儿童手推车横过道路的行人鲍某某,造成鲍某某当场死亡及手推车上的幼童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东**集团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孙*拨打120救援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2015年10月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鲍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孙*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鲍某某及王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银行转账回执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安徽**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袁某某、孙**、徐某某、沈*、陈*证言,被告人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404刑初5号
  •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合肥**公司职员,住本市谢家集区平山救护村玉园小区1-3-401室。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辩护人喻*,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雷

  • 代理审判员黄宏

  • 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 书记员轩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