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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放火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因家庭琐事与其弟杨明星发生争吵,并认为自己长期受到弟媳和父亲等人欺负,一时气愤,放火烧毁了自己和弟弟、父亲以及他人居住的房屋。经利川**证中心鉴定,烧毁的木质房屋价值人民币526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放火烧毁自家和他人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445号
  •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放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传勋

  • 人民陪审员幸乾德

  • 人民陪审员吴长庆

  • 书记员谢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