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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00785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该院(2015)利刑初字第00687号刑事判决中对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刑初字第007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6刑终66号
  • 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平审判员罗炜

  • 审判员杜奇

  • 书记员张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