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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83民初425号
  •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江哲

  • 书记员翟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