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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王**、吴**、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王**、吴**、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颜**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9186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2125号
  •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颜**,男,住武夷山市。

  • 委托代理人张元芳,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住武夷山市。

  • 被告吴**,女,住武夷山市。

  • 被告吴**,女,住武夷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慧芳

  • 书记员李升